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是: 1、在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同时,整体地保护烟台市的历史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加以继承和发扬,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 2、合理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内容与范围,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使城市建设和发展与文物古迹点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相协调。 3、保护好“山、海、城、岛”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滨海组团式城市布局,突出城市特色。 4、突出中心区的保护,并使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增强规划的法制性和可操作性。 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期限为:近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 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内容: 1、由“山、海、城、岛”构成的的城市自然景观风貌。 2、城市空间格局和历史发展轴线。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上和地下各类文物古迹。 4、反映明清时期海防军事重镇特点的炮台、烽火台等军事设施。 5、自然海岸线、沙滩、礁石、水系及古树名木。 6、经鉴定公布的省、市级历史优秀建筑。 7、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