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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立法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市从1987年起步,1992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目前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缴纳。

    一、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有单位和本人以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失他业保险待遇。

    二、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许在7日内将个人档案材料送交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科,经审查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开具失业职工参加集中教育《通知》,由单位转交个人。 2、失业职工持《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六楼10号教室参加集中教育,并办理失业登记,对无故不参加的,或不符从管理的,不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作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对待。 3、参加集中教育时,失业职工要填写《失业求职意向培训意向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就业办公室将以《登记表》和身份证为依据,编制《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办理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存折。个人不填写《登记表》、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将不能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4、对要求办理挂档手续的失业职工可马上介绍到劳动事务代理所办理有关手续。 5、对要求参加职工培训的失业职工,根据所报专业,有劳动就业办公室统一安排后通知失业职工办理报名、上课手续。 6、对失业职工的求职意向,由市场部输入微机进行推荐,并通知失业职工参加面视和应聘。 7、为失业职工发放《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存折。

    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时间 每月25日为失业保险金发放日。失业职工持存折到烟台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北马路62号,港务局大楼斜对面)以及烟台市商业银行所有联网的营业网点提供。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失业职工的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劳动就业办公室统一发放。领取标准:按失业职工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的75%来计算,目前,芝罘区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277.50元。医疗费为每月13.80元。领取期限按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来计算: 1. 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保险金; 2. 缴费年限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六个月的保险金; 3. 缴费年限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九个月的保险金; 4. 缴费年限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保险金; 5. 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发给十八个月的保险金; 6. 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延长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失业职工在延长失业保险金的前一个月,7号上午,须带身份证、户口、失业证到劳动就业办申报,逾期未办,不预补发失业金。 (二)享受医疗补助: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须申领医疗补助金的,必须向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烟台是劳动就业办公室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核准发放。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每月7日下午,持有关证件到失业保险科登记报销手续。 (三)参加职业培训: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转业培训,根据社会需要和失业职工本人意愿,有劳动就业办公室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统筹安排。 (四)接受职工介绍: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职工介绍,同时,劳动就业办公室也要按照失业职工本人所填报的求职意向,向失业职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失业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 (五)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死亡丧葬费补助费500元。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根据鲁劳发[1993]343号文可一次性发给全省上年度十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救济金。每月7日下午,持有关证件到失业保险科登记。 (六)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凭本人《营业执照》、 《失业证》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每月7日上午办理申批手续)。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规定 凡未参加挂档的失业职工必须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于每季度末(3月、6月、9月、12月)的第二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失业保险金申领期。失业人员按照本人《失业证》编号的末尾数来确定申领日期。即末尾数是单数的(1、3、5、7、9)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八点三十分;末尾数是双数的(2、4、6、8、0)是周一至周五的下午二点,到劳动就业办公室(一楼失业登记处)参加失业保险金申领。凡是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下一季度的失业保险金及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金申领对照表 

                  星期一 星期三 星期二 星期四 星期五
             上午  1       3      5       7      9
             下午  2       4      6       8      0


     七、《失业证》年审规定 失业职工每年3月21号至31号(遇公休假日除外)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一楼失业保险登记处,持《失业证》进行上一年度审验,未参加年审的《失业证》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