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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实行行政、事业和监督分开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以市级管理为指导,县级管理为主体,乡镇管理为基础,村级管理为依托,上下贯通,运转有效的四级管理体系。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简称市局农保办)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科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工作和基金的管理工作;全市农保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农保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农保处的职能如下: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保费工作;负责基金储存和运营管理;养老金转、退、发等业务的具体实施和各种管理档案的建立;负责对县级财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简称农保所)的检查和培训等。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为县级农保处的派出机构(部分县市区采取与政府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形式),有以下职能:负责投保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保费的收取和上缴;负责领取养老金转、退、发等人员资格的审报,协助养老金的给付;负责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财务管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指导村管理员开展工作。

     村级农保站为基层农保的机构,由村会计或出纳兼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投保人的投保手续;负责保费的收取和上缴;负责投保人资料的保存、核对和查询;负责养老金发放和保险关系变更、中止手续的办理;负责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

     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烟台市从1991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多年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下,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各级农保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地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投保额和投保率都有了较大提高,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截止2003年6月,全市13个县市区,100%的乡镇、97%的村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连续完成了十二轮投保工作,参保农民达185.3万人,占适龄农民的87.5%,基金积累总额达12.5亿元,已有12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累计发放养老金4930万元。资金规模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部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上级业务部门多次在烟台市召开现场会,推广本市的管理工作经验。

     参保条件和领取标准

     参保条件 凡烟台市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为保险对象。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应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招工、提干、考上大中专等农转非者,及户口从本县、市、区)农村迁往外地者。可退出本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以二十周岁为起点,满六十周岁停止交纳。参保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集体补助以村、乡镇企业为单位。具体补助的方式和标准由村或乡镇企业确定。个人缴纳或集体补助可以根据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整。

     交纳办法

     乡镇企业职工一般以企业为单位,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收取,按年交纳,也可一次性缴纳。

     领取的方式和标准

     投保人年满六十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养老金。根据本人的交费积累,按国家规定确定领取标准。由县级农保处负责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领取养老金账户,按月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或用于支付丧葬费。投保人保证期后健在者,继续领养老金直至身亡。投保人在六十周岁前身亡,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继承人。投保人从本县(市、区)迁往外地或农转非者,可将其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投保人养老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

     主要政策和法规
     民险函[1997]174号《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程》
     烟政发[1992]10号《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3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