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专题推荐
 
常用电话 邮编区号
电话资费 物价收费
菜篮子 购房置业
金融保险 社会保险
城市低保 财政税收
车班航班 交通安全
公共安全 药品名录
卫生防疫 宗教活动
教育培训 学历查询
彩票信息 发票中奖
查询中心
 
烟台网 >> 魅力烟台
 
市民手册
  社会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市于1992年在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招远市进行试点,1998年完成了与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接轨,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根据不同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同时对单个企业实行浮动费率,鼓励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企业平均费率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1996年10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履行工伤认定手续。劳动鉴定机构可逐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10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企业拒不报送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办理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级伤残等级鉴定办事程序,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填报统一制发的《烟台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然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劳动能力鉴定。企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市级按每人每次2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初次鉴定费用由企业支付。

     由工伤认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何办理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工伤医疗待遇。目前,烟台市工伤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市统筹,工伤待遇由原渠道列支,即由职工所属企业负责支付。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死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报销和补助标准: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在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贴;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市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如何办理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1、工伤医疗待遇。目前,烟台市工伤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市统筹,工伤待遇由原渠道列支,即由职工所属企业负责支付。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死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报销和补助标准: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在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贴;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市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2、工伤伤残抚恤待遇。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符合评残标准1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1级90%,2级85%,3级80%,4级75%;(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三)易地安家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二)因工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和6级的伤残人员,企业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如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五)因工伤残被鉴定为7至10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由企业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5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发给。在享受1-4级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给。

     4、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