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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简介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成立于1994年8月,1999年5月整体从市人事局划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副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职责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烟台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的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军队驻芝罘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具体负责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支付、待遇审核等工作;负责市直及中央、省、军队驻芝罘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对烟台市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内部设置4个科: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征缴稽核科。职责划分:综合科:主要负责单位内部管理工作及综合业务工作。业务科: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计发工作。财务科: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结算和基金管理工作。征缴稽核科: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稽核工作。
    三、主要工作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持以下证件到保险处征缴稽核科办理: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上级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经审核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登记后,参保单位向保险处征缴稽核科报送单位人员、工资花名册及缴费有关资料,征缴稽核科即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保险费。如有人员、工资变动,需填写增加或减少人员情况表。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由财务科负责结算。
     (三)审核支付养老金 参保单位申报支付养老金要携本人档案、保险手册、填写养老金申报表一式四份,缴齐单位养老保险费后到保险处业务科办理。死亡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要持人员死亡证明,有遗属的持户籍证明到业务科办理。业务科即时受理,每周五集中办理。经审核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业务科开据支付通知单,参保单位持支付通知单到财务科结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暂由参保单位负责发放。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对调入人员,参保单位持行政介绍信复印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保险手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增加人员情况表》;对调出人员,持调动函复印件,填写《减少人员情况表》到保险处征缴稽核科办理。即时审查,符合手续的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五)社会保险稽核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一)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军队驻烟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
     2、统筹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现收现付”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市直单位按照工作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个人暂按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暂定为2%,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收支情况自行确定。除计划内临时工外,其他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3、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标准执行。(1)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100%的养老金及列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2)退休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比例发给。其中,缴费满3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两项之和按88%计发;缴费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2%计发;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75%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60%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按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缴费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缴费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列入统筹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全额发给。(3)退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两项之和按40%发给。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一定比例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计发,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4)原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参照上述有关办法发给养老金;不满10年的,按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一次性生活费。其标准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平均工资额执行。(5)按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40%执行。

    (二)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征缴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同养老保险费“一票征缴”。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