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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手册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按照国家的规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允许购买私有房屋,如果有特殊情况购买时,也要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购买。

    私有房屋买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订立买卖契约。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契约,以此得到法律的确认。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3、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

4、缴纳税费。办理完成立契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签证手续费和契税。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过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私有房屋在遇到特殊情况,进行买卖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私房为共有房屋时,出售方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共同共有人在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时,需要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说明出售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当承租人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意向并出具证明时,出租人方可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同时出租人不得以卖房为由,逼迫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时迁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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