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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粉刺没祛净 《消法》维权去心病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近日,济南市消费者陈某到省消协反映,他于2003年10月购买一专用于粉刺的化妆品,按使用说明书涂用了6天后出现脸部皮肤过敏,脸颊部和额头红肿,并出现流脓流血现象,给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陈某找到厂家,厂家承认这种功能性化妆品对部分人有不良反应,答应消费者先治病后处理,经医院多次治疗,陈某的病情大有好转。但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了分歧,陈某的家人投诉到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要求厂家赔偿损失。经消协调解,厂家主动向陈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陈某各种费用6000余元。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在此纠纷中,厂家提供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消费者在使用功能性化妆品中也应引起注意。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适用于粉刺、痤疮、青春痘等症状的功能性化妆品时一定要慎重,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品牌,查看有无生产许可证号和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不要盲目听信经销商的宣传,最好在医生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使用前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无论以前是否有过敏史,都应将少量产品涂于前臂内侧进行过敏试验,24小时无过敏反应者,方可使用,使用时每次用量不宜过多,不能在阳光下暴晒;在使用化妆品、护肤品过程中,一旦出现皮肤过敏症状,必须马上停止对该产品的使用,并赶快到正规医院的皮肤科检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