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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瓶有隐患标准应修订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GB4544—1996《啤酒瓶》新标准实施几年以来,对提高啤酒瓶质量,有效防止了酒瓶爆炸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前,啤酒“B”瓶仍存在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啤酒瓶》新标准,有以下两个问题亟待修订完善。
标准应明确制定“B”字瓶使用期限。
根据GB4544—1996《啤酒瓶》标准第三条第一款:产品分类“按重量分为啤酒瓶和轻量一次性使用啤酒瓶两类”的规定,从文字上理解,标准根据瓶质,将啤酒瓶分为了回收使用和一次性使用两大类。在实际工作中,啤酒生产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般都使用“B”字瓶,这样可多次回收使用,减少资金占用。该标准对回收使用的“B”瓶没有强制性的使用期限和报废期限要求,笔者只在附录B栏查找到了“建议啤酒回收期限为两年”的说明。由于这一规定,没有限制“B”瓶的回收使用年限,使得“B”瓶周而复始地回收使用,因而为啤酒瓶在使用过程中埋下了安全隐患。
制定新瓶和回收瓶进厂强制性抽检制度,保证啤酒瓶质量,严禁不合格瓶进厂使用。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GB4544—1996标准没有针对啤酒生产企业制定新瓶和回收瓶进厂抽检方法、检验标准等条文,所以,啤酒生产企业对新瓶和回收瓶的检验大多是随便抽瓶,进行目测。用目测的方法看看瓶是否有破损和非“B”瓶,并未对新瓶和回收瓶进行严格的科学检测,使不合格瓶混进厂里后流入市场,埋下了事故隐患。
近年来,各地新闻媒体对啤酒瓶发生爆炸伤人事件频频曝光。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笔者建议:GB4544—1996标准应尽快修订,制定强制性的新瓶和回收瓶进厂抽检细则,并对抽检瓶的耐内压力、抗热震性、内应力、抗冲击等理化性指标作出规定,确保新瓶和回收瓶进厂质量。
目前,时值瓶装啤酒生产和销售的旺季,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啤酒瓶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开展新标准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和使用非“B”瓶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