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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把脉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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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住房公积金风险

  2002年3月,国务院针对目前不少城市存在的住房公积金被严重挤占和挪用情况,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次修订旨在从公积金的使用决策、管理以及监督体系着手,以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据悉今年3月中旬,建设部、财政部等10部委托将联合对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调整了管理监督机构成员的配比,在管委会成员中增加了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的人数,将管理中心定义为“‘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从而有效制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五花八门,地方各实权部门插足并随意支配公积金,截留、挪用、公款私存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但有关官员和社科院研究员汪利娜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仍非尽善尽美,不少问题还有待解决。
  ◆管理中心不能承担经营风险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每月从自己微薄的工资袋里拿出来的钱,自然希望有人能管好它,在保值的同时获得增值或者得到一种金融便利。住房公积金通过改善住宅抵押信贷条件,以住房做抵押,以低存低贷、封闭式运行的方式来服务于购房者。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央行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表明,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但作为住房公积金主要经营载体的管理中心,是一个直属于市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从该中心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标准拨付。可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任何自有资产,它既非政府机构,亦非独立的金融机构,而是靠公积金收益维系其运行费用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现代金融理论,资本金的存在是金融企业创立和营运的基本条件,法人的独立资产是经营者承担负债风险的担保性资金。管理中心既无法人资产,又无其他独立经济利益的束缚,其无论建房、购房贷款还是国债投资,都是储户的住房缴存款,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中心无产可破,破的将是储户的资产。所以说管理中心根本不具备承担住房公积金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这种筹资无成本、负债无
  风险的运行机制潜在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危机是巨大的。
  ◆存贷不对称,公积金易产生巨额缺口
  众所周知,“以存定贷、存贷挂钩”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原则,这同样也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存贷管理。但目前这个原则似乎被忽略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未对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即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如何才能更合理、公平、安全地将所筹集的住房公积金有偿地让渡给借款人,以满足储户建房购房的需要。
  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贷人的还贷能力,却很少评估贷款人对住房储蓄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在现阶段,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抵押信贷的规模,但它却在加大住房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资料显示,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积金借款率仅占其储蓄率的5%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公积金储户目前还没有提出公积金借贷申请,许多城市住房公积金来源充足稳定、借款额较小、公积金资金积压量较大,这种现状将长期资金不足的
  隐患遮掩了起来。但我们应该想到封闭式运行的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有限、住房公积金增幅较低、增量较小,每一笔小额的住房储蓄所要背负的却是大额的长期房款借贷。短短十二年,我国的公积金积累额尚未达到相当的规模,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尤其是近年来,低息的公积金贷款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公积金储户,公积金储户的借贷需求与日剧增,“存贷不对称”的做法,容易导致住房公积金在短期内就消耗怠尽,出现巨额资金缺口,
  这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1998年上半年上海的公积金资金短缺24亿元就向我们发出了警报。一旦存贷结构的变化或者资金使用不当造成不能按期收回本息时,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款增长低于需求增长时,如果公积金还一味地追求贷款规模,忽略存贷比例关系,公积金风险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巨大的住房储蓄长期融资潜在风险。
  ◆强制性易造成贫帮富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凭借政府政令建立的强制性储蓄,是我国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制定执行的。它排斥了不同储户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投资欲望和自主决策,排斥了利率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很小,且公积金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储蓄是可行的。但中国与新加坡的实际情况不同,其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积金存款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或者一辈子都不会提出住房公积金借贷申请。而那些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或申请比重较小的地区,常常是中低收人家庭或穷困地区,并非福利住房的享有者; 将公积金低息贷款用足的人或地区,却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和经济发达地区。如果公积金的储户参加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获得利息收入,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则。然而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互助互惠非但不能成立,反会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扭曲局面。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差距和局限性也很大。经济发达地区像上海、广州、北京等,近年来个人购房指数直线上升,公积金借贷需求旺盛,当需量大于存量时,就容易出现短期的公积金资金短缺现象。而在经济相对贫困地区,由于职工收入低,买得起房的群体很小,公积金借贷需求量也因此极小,存量大于需量,使这些地区形成了较高的公积金累积额。但地区间相互拆借会造成低收入地区支援经济发达地区这样一种显失公平的现象。另外在借与不借之间,还有各种复杂的地区情结的纠缠、利益和权利的分割不匀等原因。
  归根到底,苦了的还是那些被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却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尽管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出发点是为广大职工的安居着想,但却常常事与愿违。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拉大了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同时,部分地区资金的长期闲置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建筑时报 杨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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