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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近来,社会上违法征集广告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赞助社会公益活动为名,向企业乱拉赞助,摊派费用,有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临时性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为维护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保障广告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应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严格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第32号令]关于资质条件、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职权分工的原则,分级进行审批。

2、各地对批准举办的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要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由烟草企业赞助的活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委托活动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到活动现场对其广告经营行为和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此类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对没有经过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