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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警务公开
一、申办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的
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
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申报表》,并按规
定认真填写,盖有关印章后到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盖章,持本
单位申请报告及工商执照复印件,到公安消防大队办理。
 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
运证;
2.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四、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在资料齐全
受理后,3日内安排实地查看,审核合格后10日内予以发证。申办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在资料齐全受理后,随时安排查看
,经审核合格后3日内予以发证。
五、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应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
核申报表》。按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后,加盖单位章,并将工程设
计图纸及计委批文等有关资料报消防机构。消防机构从收图之日
起,一般工程10日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20日内、需专家论证
的工程30日内审核完毕,签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筑工程竣工后,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建筑工程消防
验收意见书》,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消
防机构从申报验收资料齐全之日起,10日内进行消防验收,验收
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后,需经“山东省建筑自
动消防系统检测维修中心”对系统安装功能等情况进行检测,经
检测合格后,再申报消防机构验收。
六、有关费用征收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消防设施设备费的通
知》(鲁政办发[1996]24号),征收消防设施设备费标准如下:
1.对建筑高度24米以上或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用于生产
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其他用途的,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5米元征收。
2.非高层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
元征收;其他用途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
 地下工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3.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仓库及存放各类物资的场所,属于建
筑物的按建筑面积、属于露天堆垛场所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
征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及油库、加油站、液化气
储存场(站)等,按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征收。
4.室内装饰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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