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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
1、凡进栖霞园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项目投产后的三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镇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四年起至第八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第四年起至第八年,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率超过10%部分,按税收级次由市镇(街道)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率超过10%部分,按税收级次由市镇(街道)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4、在园区内兴建的生产、办公及公用建筑上缴的房产税足额入库后,三年内由市财政按年度全额拨付企业。
二、土地政策
1、土地使用。园区内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承让的土地,可以按法定程序转让、租赁、抵押、赠予、交换、继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办理续期。
2、土地出让。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每亩基准地价确定为5万元(包括征地手续费、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另外,根据所建项目的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效益、土地使用年限等,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每亩可给予1—3万元的优惠。
3、社会效益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拉动能力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在土地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可无偿赠予土地使用权。
4、享受土地使用权优惠的项目须在半年内开工建设,一年内投产,且经营期达到十年以上。使用期内需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须经市政府同意,否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使用方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征地费用。
5、鼓励开发公司和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园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政府将土地按成本价成片出让给开发、施工企业,由企业按园区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向社会出售、出租或由开发商自办企业。
三、收费政策
进园区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环保、安全及消防标准要求的,两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其他政策
1、经批准,园区内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
2、外商购买园区内企业,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5%,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园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在园区外加工零部件或进行工艺性协作,并享受园区内优惠政策。
4、进园区项目开工前的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助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
5、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对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会同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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